【推荐】中学生电动车载人致其死亡要赔七十万!如此判决太不公!-济南高中生入院医保报销多少

区块链 阅读 31 2025-04-27 12:30:39

法治社会,一切都要依法行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所有案件的判决原则,在此原则下,案件的判决要力求公平公正。

可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判决做到公平公正并不容易。

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安徽芜湖市未成年学生王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未满十六周岁)沿湾沚区湾沚镇南湖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G329国道与南湖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

李某身亡后,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七十万元。

目前,第一期赔偿款二十五万元已于春节前支付完毕。

花季少年意外身亡,李某的离去确实让人惋惜;

“白发人送黑发人”,李某父母的痛苦也完全可以理解;

然而因此判决王某及其监护人赔偿七十万元,很不公平。

在讨论这个案件时,首先就要厘清王某搭载李某这一事件的性质;

只有厘清这一点,断案才能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先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件。

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朋友,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

受杜女士夫妻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时,张女士也经常一起接上杜女士的孩子佳佳(化名)。

“只要杜女士通知我,我接孩子时,就一块接上佳佳,这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是无偿的。 ”张女士介绍道。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从幼儿园回来后,佳佳在张女士家里玩。

当天傍晚,张女士骑电动车带着自己的孩子一起送佳佳回家。

当电动车行驶到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张女士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佳佳父母。

第二天,佳佳被送到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

事情发生后,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牛某奇、杜某倩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佳佳交付张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佳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

一审之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帮佳佳父母照顾女儿佳佳,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佳佳受伤一案中,张女士是帮工人,佳佳的父母是被帮工人,根据“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张女士在骑行过程中如果导致别人受到损害,佳佳的父母就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今,受伤的是佳佳,同样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是佳佳的父母。

换言之,对于佳佳的受伤,责任应当由父母承担。

对此,法院也说得明白,“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伤,双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

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牛某某负担。

将芜湖与济南的案件进行对比不难发现,两个案件的本质是完全一样,都是好心搭载他人,都是无偿帮工关系。

所不同的是,张女士是成年人,王某是未成年人。

那么,问题来了,成年人搭载他人出事不需承担责任,未成年人搭载他人出事却要承担责任;

这公平吗?这合理吗?

李某坠地受伤完全是意外,对于这场意外,王某并不存在主观故意;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信监护赔偿七十万很不合理。

在我看来,对于李某之死,王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也不需赔偿一分钱;

出于人道主义,王家补偿对方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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