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将汽车租赁,车却被转卖?-买车挂靠租车公司【新闻】.

新闻热点 阅读 54 2025-06-17 19:03:58

中新网新疆新闻3月23日电(阿依伯塔·赛力江)2021年3月1日,曼某将其车辆通过签订挂靠合同的方式,挂靠于某汽车租赁部,以收取租赁费。后曼某发现该汽车租赁部将车辆擅自交给案外人拜某,拜某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又将车辆交付转卖给他人。

曼某索要车辆无果,遂于2022年6月22日,将某汽车租赁部起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该汽车租赁部赔偿其车辆损失8万元。伊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租赁部明知涉案车辆所有权人是曼某,还将曼某车辆交给案外人,导致曼某至今未收回车辆,给曼某造成损失,对此,该汽车租赁部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曼某车辆购买时间、折旧等因素,2022年12月8日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某汽车租赁部赔偿曼某6.4万元。

该汽车租赁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该汽车租赁部主张与曼某签订案涉《汽车挂靠合同》时,曼某与第三人拜某一同前来租赁部,并介绍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因此在将车辆交付给拜某时未通知曼某,实际上曼某与拜某合伙欺骗汽车租赁部车辆赔偿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租赁部与曼某签订的汽车挂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汽车租赁部未经过曼某的同意,将案涉车辆交付于案外人拜某,事后也未通知曼某,导致车辆被转售于他人。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汽车租赁部应当向曼某赔偿车辆损失。并且汽车租赁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曼某与拜某合伙欺骗租赁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凡合同就有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委托人曼某依据双方签订的《汽车挂靠合同》追究受托人租赁部赔偿责任是依据合同相对性提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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