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发票的交易价格不能认定为转让价格,应以实际价格认定车价-1000的发票多少钱能买.

财经人物 阅读 31 2025-06-21 15:40:47

2016年5月27日,罗某某与祝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约定夫妻双方名下×××北京现代车辆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400,000元整,自离婚后四年付给女方。后罗某某就离婚协议书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作出判决书载明:“罗某某与祝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某某支付400,000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已划扣祝某某50,962.71元,查询祝某某名下资产后,终结执行程序。罗某某认为祝某某、王某之间过户车辆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故提起本案诉讼。

祝某某将其名下×××北京现代车辆于2021年5月16日过户至王某名下,根据罗某某提供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显示,车辆交易价格为10,000元。原审前往交通警察大队、车友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便民服务站了解相关情况,办理车辆过户时,根据交易人的陈述填写交易金额,大部分并非真实交易价格,为了缴税金额少很多人都会陈述是10,000元,在办理完税款发票后进行过户。且上述单位均未有买卖合同等存于档案中。王某提供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向祝某某及李阳阳转账,王某陈述均是向祝某某的借款大约有40,000元,其余都是现金,除祝某某用车抵账外,借款尚未还清。祝某某对王某的陈述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认为祝某某、王某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车辆,现向法院主张撤销祝某某、王某之间转让车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罗某某出示的二手车销售发票显示交易价格为10,000元,祝某某、王某认为该价格并非真实交易价格,是找代办办理过户时为了少缴税而陈述的价格,对此原审法院前往相关单位调查了解,确实存在二手车交易时为了少缴纳税款向工作人员陈述低价,很多陈述价格并非真实的交易价格的情况普遍存在,而罗某某未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祝某某、王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车辆。满足撤销行为另一条件为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本案债务人相对人为王某,罗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罗某某与祝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形。

一审判决: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遂罗某某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车辆的转让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罗某某主张撤销祝某某、王某的车辆转让行为,应当就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祝某某及王某的陈述,祝某某向王某借款一直未偿还,故于2021年5月16日将涉案车辆转让给王某。

双方于2021年5月12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显示车辆转让价款为106,000元,而罗某某出示的二手车销售发票显示交易价格为10,000元,祝某某、王某认为该价格并非真实交易价格。

原审法院前往相关单位调查了解,确实存在车辆交易时为了少缴纳税款向工作人员陈述低价。

故二手车销售发票显示的交易价格不能直接认定为案涉车辆的转让价格。罗某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祝某某、王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罗某某与祝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审判决以罗某某举证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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