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县自然资源局对地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撤销!-厂区地皮价值多少

理财技巧 阅读 129 2025-12-24 21:45:40

案件概述

(本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件无关)

2005年5月11日,卢雪香取得了座落于江口县双江镇龙家寨6387.50m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2006年,卢雪香取得了座落于江口县双江镇龙家寨(回龙寺)砖木结构厂房261.93m²、砖木结构住宅125.78m²的房屋所

有权证。

2019年11月22日,江口县人民政府对城区内狮子山片区

的建筑物进行征收。2020年9月27日,江口棚改指挥部函告江

口县自然资源局,需对位于两河口片区、七里冲片区、狮子山山

体公园、三完小片区的97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案涉的江

口县双江镇龙家寨的6387.5

m²土地)进行征收。2020年10月

15日,江口县自然资源局向江口县人民政府请示。同年10月23

日,江口县人民政府作出同意的批复。2020年10月26日,江

口县人民政府发布《江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40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公告》。同年11月11日,江口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贵

州信德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卢雪香拥有的上述工业

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厂房和住宅价值进行评估。同年11

月19日,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工业用地面积6261.72m²,评估总191.36万元;厂房评估总价21.43万元;

住宅(含建筑占地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总价36.22万元;扣减

因建住宅用地由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6.19万元,最终总价242.82万。

O1

辩护突破口

本案中,

案涉《江口县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决定书》(江自然资字[2021]35号)超越职权,自然资源局不具有针对案涉地块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权限。

O2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报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但该规定仅限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对于案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未授权自然资源局进行征收补偿。故,对于案涉地块上的房屋,自然资源局无权作出征收补偿。

最终,在律师的尽力工作下,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县

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江自然资字[2021]35号《江口县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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